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28执2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万安红草坡12345金源山庄。
法定代表人:胡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8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330707.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之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保险、支付宝账户余额、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名下的所有财产已被刑事查封。本院也已经对涉案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因本案系民事案件,现暂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置结果后再行处理。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煜
审 判 员  程国干
审 判 员  符国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陈振伟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