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顾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1243号
原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顾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顾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将本案按其撤诉处理。已做笔录附卷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