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8民初512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1号二楼B4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FPRM1Y。
法定代表人:陆家海。
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75733.29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7573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另附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另附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