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5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梁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琼,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再元,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逸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8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逸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予以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浪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工期延期责任并非富逸湾公司原因造成的,且一审判决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560000元过高和依据不足。一、根据双方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第1-3条的约定,支付延期补偿金的前提是浪威公司自签订《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进场施工,按合同约定条件申报工程进度款,经富逸湾公司核实后,富逸湾公司应付未付,逾期30天未付的,浪威公司有权申请暂停施工。但事实上,自2015年7月6日签订《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之后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浪威公司并没有按《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的要求申请工程进度款,根本不存在逾期30天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在此期间,更没有因富逸湾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浪威公司申请暂停施工的书面申请。二、双方能够签订对于延期互不作经济补偿的协议,说明这延期原因肯定有双方的原因而并非只是富逸湾公司的原因所致,从富逸湾公司于2014年对浪威公司发出的多份函件及工程联系函可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将双方已经明确互不追究《会议纪要》前的工期延期经济补偿,作为其确定本案违约金金额的参考因素是错误的。三、造成案涉工程延期278天的责任并非全部是富逸湾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的。1.富逸湾公司已按补充协议和合同约定向浪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已超过合同总价的95%);2.浪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其他施工单位交付工程或富逸湾公司指定供应商供货后,即相应顺延工期后,浪威公司按其申报的工程计划节点按时完成。浪威公司提供的编号裙楼-280和302的《工程联系单》提出所谓相关单位的原因,据编号为裙楼-280《工程联系单》显示西大堂石材到场迟的原因,是因西大堂大门套石材为北纬供货,且门套为异形,需浪威公司制模后才能生产,正因为浪威公司迟延提供模板,才导致石材供应迟延。据编号为裙楼-302《工程联系单》提出的大堂外江河排栅拆除迟延的原因,因酒店大门立面墙体为向外斜,浪威公司承接的室内装修工程需将排栅固定在室外江河施工单的排栅上,浪威公司的室内工程排栅拆除后,江河公司才能安装大门斜墙面玻璃,因此造成排栅影响责任在于浪威公司施工的工程影响。3.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FYW(2013)合同第250-1号《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富逸湾公司每期支付款项,浪威公司须按施工节点进度,特别指出浪威公司收到第一期款后,应组织合格工人进场施工,并满足施工进度人数达35人以上,但浪威公司进场人数始终未能满足施工人数,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发函(详见04/21/012/14号函),该部分约定的工程节点,完成的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期间,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发出了(2016)023/(2017)001/004/022函和001处罚函;第二期款浪威公司须完成的工程进度节点,客房部分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但经富逸湾公司发函[(2017)027函]敦促,浪威公司才于2017年6月22日初检;裙楼迟延至2017年5月17日后,才完成裙楼固装、石材等的90%以上(详见266/270会议纪要和2017年001/012/022函)。从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造成工程延误,既有浪威公司的原因,又有相关施工单位的原因和富逸湾公司的原因。四、一审法院认定富逸湾公司支付5560000元违约金弥补浪威公司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从浪威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书》中《裙楼合同造价及增加工程量汇总表》第47项:停工造成我司的损失补偿2667041.67元和《工程结算书》中《客房合同造价及增加工程量汇总表》第33项:停工造成我司的损失补偿2697406.25元,两项合计5364447.92元。可见,浪威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单方计算的停工损失少于一审法院认定的5560000元,同时,截至2016年10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浪威公司承接的合同余下造价不足2000万元,一审法院以每日20000元标准判决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560000元占补充协议签订时余下工程造价的约30%,一审判决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五、案涉工程延期278天的责任,与浪威公司有关。1.2015年7月31日第226号《会议纪要》(三)3点:“大堂曲面墙钢结构基层准备施工,该部位与深装总交叉作业,请深装总提交该节点施工方案,免得造成我司施工进度”。2.2017年7月18日第277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4页6点:“浪威大堂曲面墙的生产,26号必须到场,明天去厂里看生产进度,客房6-13楼的收尾整改需加快,中餐包房的地毯后天开始进场,房间内的所有工程必须完工”。3.2017年7月25日第278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一条(三)1点“曲面墙蚀刻不锈钢明天送去加工成品,几天后成品才能到场”;第5页第6点:“浪威大堂曲面墙是装修工程里最紧要的,需加快进度,先安排一些样板过来安装,中餐包房的地毯还有二天铺完,装修整改必须同步;客房6-13楼的整改三天内完成,10-13楼大走廊的地毯计划周六到场”。4.2017年8月22日第282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一条(二)“曲面墙的不锈钢材料明天到齐货”;第4页“浪威曲面墙和玻璃拦河的材料抓紧这二天进场,6-13楼抓紧完成报验”。从上述会议纪要证实,浪威公司承包的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中酒店大堂曲面墙工程,从2015年7月31日第226号会议纪要时点,至浪威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第282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确认到货时间,整整相隔两年有余(未含施工安装),由于浪威公司承包酒店大堂工程的延误,必然导致酒店大堂其他工程的延误。
浪威公司辩称,1.根据富逸湾公司整理的进度款支付延期清单可知,富逸湾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已严重违约,浪威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才于2015年7月6日与富逸湾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并放弃向其追索之前的延期损失的经济补偿。2.《会议纪要》之后富逸湾公司仍逾期支付进度款。因为富逸湾公司的原因,裙楼标段工期延误1210天,客房标段工期延误1298天,延误工期达到合同期的十倍之长。本案并没有将全部延误工期计算违约金,只计算了最后278天的违约金。3.一审判决的违约金不是过高,而是不足。(1)2015年10月20日到2016年10月20日的工期延误费用补偿365万元未计算进违约金中。(2)2017年1月15日之后,每天30000元的违约金标准并不高。(3)一审判决并没有按每天300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天2万元,且不再计算停工窝工及其他损失,计算出来的556万元违约金比按照浪威公司管理人员工资一半计算的停窝工损失(浪威公司《工程结算书》中误期损失费的管理人员工资备注处注明“所有工期误期损失费双方各承担一半”)536万元多20万元而已,这20万元连弥补浪威公司人工期延期三年多的资金利息损失都不够,更不用说弥补其他损失了。4.(1)《会议纪要》仅对签订《会议纪要》之前产生的工期延期损失双方互不作经济补偿,而《会议纪要》签订后至《补充协议书》签订前产生的损失,应当至少按每天10000元计算。(2)一审判决并没有将延期278天的责任全部归责为富逸湾公司。(3)富逸湾公司将556万元约占余下工程造价2000万元约30%作为认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理据。首先,违约金所占比例应当是参考合同总价款,而不是合同尾款。其次,一审判决556万元的违约金是考虑了《补充协议书》签订之前富逸湾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最重要是富逸湾公司违约造成的工期是合同工期的十倍之长。
浪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421551.99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8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880000元);2.富逸湾公司向浪威公司支付延期补偿金和违约金共计11930000元;3.富逸湾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2日,于2018年10月29日更名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浪威公司)。
2013年9月13日,浪威公司与富逸湾公司签订《***(***)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I标段)》[合同编号:FYW(2013)合同第250号],约定:1.由浪威公司承包富逸湾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第I标段),承包范围:(1)***酒店一楼酒店大堂(大堂天花至七楼),大堂外雨蓬天花(幕墙施工部分除外),酒店东大堂,中餐厅,一层各中餐包房,电梯厅,公共走廊,办公区域,扶梯装修,公共卫生间,5号楼梯地下一层到三楼(约4300m2)等项目。二楼各中餐包房,中空位置,包房区域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约700m2)等项目。。地下**水景区域包含弧形楼梯),电梯厅公共走廊(约600m2)等项目。电梯轿箱共13部,及各电梯厅门(除五夹层、十四层,约400m2)等项目。(2)第I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及固装家具的制作安装。包括按**(香港)设计顾问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以及深化图纸、有关施工要求和说明完成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第I标段施工及固装家具的制作安装。(3)统一完成将**(香港)设计顾问公司的所有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深化并转化为满足政府报审报建及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必要的有效技术资料。2.承包方式(合同2.2):本工程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设计说明和酒店实物样板房装饰标准,以固定合同总价(除增减工程部分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外,该价为固定结算价)包工、包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检验检测(包含政府强制性送检材料的送检费用)、包工程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包施工使用的水电费、包保险、包通过验收、包装修开荒清洁、包所有石材做晶面和打蜡处理、包保修等大包干方式承包施工。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所标明的内容项目必须全部完成,承包人报价清单任何的漏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本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变更部分经甲方签证确认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若承包人需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的,其配合服务范围内的管理配合费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约定并支付,同时签订临时设施及施工的水、电使用协议。3.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月12日。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4.合同价款:本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22542709元。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设备、材料费、施工管理配合费等。本合同总价不包含本工程发包人监控材料设备(即甲控材料设备)的价款,甲控材料设备价款实际按照双方确认的采购结算总额另外结算,但甲控材料设备的采保费、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安装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不再另外计取。(合同40.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合同固定总价结算,若本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修改,导致工程量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按经审核后的实际增减工程量和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与承包人进行增减结算。5.质量保证金(合同50.2)。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提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分两期返还,质保期满一年,支付50%的质量保证金,余下50%于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2013年9月30日,浪威公司与富逸湾公司签订《***(***)酒店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FYW(2013)合同第088号],约定:1.由浪威公司承包富逸湾公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内精装修工程(第I标段),承包范围为***酒店客房层室内(客房、层间公共走廊、消洗间、电梯厅等)第I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包括:(1)完成将**(香港)设计顾问公司施工图深化并转化为满足报建及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必要的有效技术材料;(2)按**(香港)设计顾问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以及深化图纸、有关施工要求和说明完成酒店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第I标段施工。2.承包方式(合同2.2):本工程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设计说明和酒店实物样板房装饰标准,以固定合同总价(除增减工程部分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外,该价为固定结算价)包工、包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和文明施工、包检验检测(包含政府强制性送检材料的送检费用)、包工程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包施工使用的水电费、包保险、包通过验收、包装修开荒清洁、包除墙面外的石材做晶面和打蜡处理、包保修等大包干方式承包施工。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所标明的内容项目必须全部完成,承包人报价清单任何的漏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本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变更部分经甲方签证确认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若承包人需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的,其配合服务范围内的管理配合费由承包人与总承包人约定并支付,同时签订临时设施及施工的水、电使用协议。3.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3月25日。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书为准。4.合同价款:本工程固定合同总价为15956453元。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设备、材料费、施工管理配合费等。本合同总价不包含本工程发包人监控材料设备(即甲控材料设备)的价款,甲控材料设备价款实际按照双方确认的采购结算总额另外结算,但甲控材料设备的采保费、甲供甲控材料设备的安装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不再另外计取,甲供石材的施工损耗在3%以内由发包人负责,超过3%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40.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合同固定总价结算,若本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修改,导致工程量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按经审核后的实际增减工程量和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与承包人进行增减结算。5.质量保证金(合同50.2)。发包人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提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分两期返还,质保期满一年,支付50%的质量保证金,余下50%于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前述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浪威公司按富逸湾公司要求进场施工。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于2014年2月28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移交、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单位工程/材料移交、验收表(已竣工)上移交、验收内容处标明“因方案调整或取消施工的工程量(需扣减部分)未包含在内”。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于2013年10月23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移交、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单位工程/材料移交、验收表(已竣工)上移交、验收内容处标明“但部分方案调整或取消施工的工程量(扣减部分)未包含在内”。
2014年10月21日,浪威公司(乙方)与富逸湾公司(甲方)签订《***酒店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2楼DB样板房的装修费用63771.06元、17楼DB样板房的装修费用126647.91元等共计190418.97元,均在“客房层室内装修合同”的总价中扣减。
2015年7月6日,浪威公司(乙方)与富逸湾公司(甲方)形成《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就案涉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及客房室内精装修工程的工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项目完工日期调整至2015年10月20日,双方同意对本会议前的工期延期互不作经济补偿。2.乙方根据调整后的工期,提交详细的节点计划及资金计划,保证工程按调整后工期完工。(1)若因乙方原因致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则乙方按合同约定自愿向甲方支付10000元/天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同期扣除。(2)若因甲方出现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则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向乙方支付利息,并从下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支付;计息之日从约定支付之日算起30天内(含30天);乙方保证在此期间现场工程不得停工。(3)工程进度款支付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暂停施工,直至收到该笔进度款;并且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延期费用,甲方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予以补偿(包含其他措施费用的增加、工人进退场及窝工停工等一切损失)。
2016年10月22日,浪威公司(乙方)与富逸湾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为支持乙方全面高效地完成后期工程项目,甲方提供1000万元资金给乙方作为后期施工资金保障,该款项分四期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该项目按进度计划竣工时间完工达到验收要求,保证于2017年1月15日为完工目标,部分收尾工作同意在春节后完成。施工计划作为本协议附件,甲供材料及其他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竣工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2.资金分期支付时间及乙方施工节点要求:(1)甲方在2016年10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支持资金300万元,乙方收到该款项后,专项用于支付固装定制加工、石材加工、支付部分人工费、脚手架部分租金、部分材料费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余下款项或要求乙方返还。乙方收到首期款项后,组织合格工人进场施工,并满足施工进度人数达到35人以上。在甲方支付第一期资金后,乙方应确保达到以下施工节点要求:①客房10-13楼房间内所有工程于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②西大堂室外天花铝板生产并到场50%以上。③裙楼固装分批加工分批完成提货并经甲方核对,且石材等已进场80%以上。(2)上述工程按节点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支持资金300万元。在甲方支付第二期资金后,乙方应确保达到以下施工节点要求:①客房所有工程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提交所有消防验收的资料。②裙楼标段固装、石材及其它工程(乳胶漆、不锈钢、墙布等)完成90%以上。(3)在上述工程按节点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支持资金250万元。(4)2017年1月15日前,整体工程(客房、裙楼标段)基本完工,乙方提交基本的工程竣工资料,达到并向职能部门申请初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支持资金150万元。3.乙方收到第一期的300万元款项五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场施工,甲方协调所有的甲供材料按竣工进度计划时间到货,乙方确保进度计划时间完成。4.2015年7月6日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的延误工期损失费及脚手架延期租金费,由双方高层另行协商。5.工程结算按原合同要求确认后,30天内结算付至95%的工程尾款,在甲方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可采用甲方开发***项目商品房按同期市场价格8.5折抵工程尾款。6.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竣工计划完工,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30000元/天的违约金;如果因甲方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3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且工期相应顺延。7.除本协议约定外,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酒店精修裙楼和客房合同(第一标段)》的有效补充协议。
2016年11月21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280),就“关于其它施工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时间完成和裙楼甲供石材不按进度计划供货影响整体进度计划事宜”进行交涉,富逸湾公司回复:“1.10-13F房间内固装已完成(除个别房间),其他区域按所提交计划推进。2.防火卷帘正在整改,计划在脚手架拆除后一周完成;中庭脚手架已拆除到15F,计划在5天内完成。3.高时石材因部分图纸确认较晚,正在排等生产,计划10天左右完成供货,北纬现只有一楼大门未供货,但未提交深化图,联合正在整改,请贵司予以配合。”
2016年12月15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02),就“关于进度款支付和其它影响进度没法推进造成工程延误事宜”进行交涉,富逸湾公司回复:“1.第二期进度款已进入支付流程,近期支付。2.贵司孙经理与我司潘总12月2日与中泰周(杰)总会议已明确固装生产及安装节点,请按节点督促落实。3.JS阳台门安装施工周期一个月。4.8F以上门锁已安装好,其余在一个星期内完成,请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中庭防火卷帘正在安装,计划一个星期完成。6.西大堂外脚手架正在拆除,计划5天完成。7.西大堂地面石材已到场60%,我司要求按3天一批到场,另只有窗台和外景位置石材未到场。8.酒店大门石材涉价格调整及增加异形,需签补充协议,正在落实。”
2017年3月13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17),就“由于中泰固装部分房间饰面和配件未安装及多余的材料未清理影响事宜”进行交涉,富逸湾公司回复:“上述问题已同中泰固装公司沟通,中泰公司承诺3月21日前全部整改完成。”
2017年6月7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29),就“由于中泰固装部分房间饰面和配件未安装影响事宜”进行交涉,中泰公司回复“中泰未完成的如下:1803房的迷你吧顶玻璃1块、2211房的迷你吧玻璃1块、2225房的挂衣杆1条,以上问题在5天内处理好”,富逸湾公司回复“切实落实到位。”
2018年1月28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62),就“关于竣工资料没有完成及工程款未支付事宜”进行交涉,富逸湾公司回复:“1.与总包已协商好,正在盖章。2.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近期支付。”
2018年5月21日,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65),就“关于温德姆酒店未按补充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项事实”进行交涉,富逸湾公司回复:“公司已安排,尽快支付,质量与质保工作也请尽快完成。”
经富逸湾公司确认,客房合同所涉的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为1959490.34元,裙楼合同所涉的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为2829554.57。
经浪威公司确认,富逸湾公司《发函扣减部分》中应扣减的款项为120511.92元[注:西大堂中空多曲面造型墙变更工程、酒店西大堂室外天花装饰事宜及FYW(18)***酒店-浪威007工作联系函所涉扣减项目已在《裙楼合同造价及增加工程量汇总表》中予以扣减,不应重复扣减]。经一审法院核实,富逸湾公司《发函扣减部分》中应扣减的其他费用:玻璃更换费用5081.30元(注:浪威公司虽不确认,但玻璃更换的责任在浪威公司,玻璃的保管责任并未转移至富逸湾公司)。因此,有关《发函扣减部分》实际应扣减的款项金额为125593.22元。
截至2018年12月22日,富逸湾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8231102.60元。
富逸湾公司辩称固定合同总价的漏项,涉及客房部分,浪威公司报价清单漏项,但施工图纸标明需完成的装修部分漏项56项,价值为252458.06元(已下浮10%),安装部分价值7487.26元,两项合计259945.32元;涉及裙楼部分,浪威公司报价清单漏项,但施工图纸标明需完成的装修部分漏项50项,价值为176799.99元(已下浮10%),安装部分价值8959.32元,两项合计185759.31元。对于富逸湾公司主张的漏项问题,浪威公司不认可,亦不配合司法鉴定(拒绝对司法鉴定所需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确认)。考虑到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富逸湾公司曾在案涉工程验收时提出过漏项问题,而从2018年1月31日案涉工程验收至今也有近三年时间,即使进行司法鉴定也不一定能够完全客观的反映漏项问题。结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按富逸湾公司辩称的漏项金额的60%来确定应当扣减的漏项金额,即《***(***)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I标段)》的漏项部分工程价款为111455.59元(即185759.31元×60%),《***(***)酒店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漏项部分工程价款为155967.19元(即259945.32元×6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浪威公司与富逸湾公司签订的《***(***)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I标段)》(下称裙楼合同)、《***(***)酒店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客房合同)、《***酒店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书》,均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根据裙楼合同和客房合同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设计说明和酒店实物样板房装饰标准,以固定合同总价(除增减工程部分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外,该价为固定结算价)……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所标明的内容项目必须全部完成,承包人报价清单任何的漏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因此,裙楼合同和客房合同所涉工程价款的计算公式为:合同总价+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施工图纸和报价清单漏项部分的工程价款-其他应扣款项。其中,裙楼工程的价款为25135214.76元(即合同总价22542709元+增加工程价款2829554.57元-漏项工程价款111455.59元-《发函扣减部分》应扣减的款项125593.22元),客房工程的价款为17569557.18元(即合同总价15956453元+增加工程价款1959490.34元-漏项工程价款155967.19元-双方约定扣减的样板房装修费用190418.97元),两项工程的价款合计42704771.94元。扣减富逸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38231102.60元,富逸湾公司尚欠工程款4473669.34元未支付。由于裙楼工程与客房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31日移交验收,至今已逾两年的质保期,故无需提留5%的质量保证金,前述所欠工程款4473669.34元富逸湾公司应全额向浪威公司支付。浪威公司诉请的工程款金额过高,高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中约定“若因甲方出现工程进度款延期支付,则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向乙方支付利息”,但是浪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富逸湾公司延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具体延误时间,逾期付款利息无法确定。同时,考虑到浪威公司的前期利息损失可在违约金中得到弥补,结合质保金的偿还期限等因素,一审法院仅酌定支持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高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造成工期延期的违约金问题。客房工程于2013年10月23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工期达1458天,超过合同原定的160天工期;裙楼工程于2014年2月28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工期达1330天,超过合同原定的120天工期。工期的严重延期必然会给浪威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窝工损失等),该损失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违约金金额的参考因素。根据浪威公司向富逸湾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280)、《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02)、《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17)、《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29)、《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62)、《工程联系单》(编号:裙楼-365)及富逸湾公司的相应回复内容,结合富逸湾公司答辩所称的“有涉案工程的其他配合工程原因所造成”,可知:1.存在其它施工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时间完成和裙楼甲供石材不按进度计划供货的事实;2.存在富逸湾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根据前述存在的事实及双方在《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富逸湾公司应向浪威公司支付造成工期延期的违约金。双方在2015年7月6日的《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中约定“项目完工日期调整至2015年10月20日,双方同意对本会议前的工期延期互不作经济补偿”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暂停施工,直至收到该笔进度款;并且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延期费用,甲方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予以补偿(包含其他措施费用的增加、工人进退场及窝工停工等一切损失)。”双方又在2016年10月22日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提供1000万元资金给乙方作为后期施工资金保障,该款项分四期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该项目按进度计划竣工时间完工达到验收要求,保证于2017年1月15日为完工目标”及“2015年7月6日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的延误工期损失费及脚手架延期租金费,由双方高层另行协商。”由于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双方高层已另行协商并确定“2015年7月6日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的延误工期损失费”,故2017年1月15日之前的工期延期违约金如何计算无法确定,但是可以作为确定本案违约金金额的参考因素。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因甲方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3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且工期相应顺延。”该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双方在《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中约定的10000元/天的标准,结合富逸湾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的时间跨度、浪威公司因工期延期可能遭受的损失、浪威公司自身对工期延期的原因力大小及2017年1月15日之前富逸湾公司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等因素,本院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2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的期间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共278天,因此,富逸湾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为5560000元(即20000元/天×278天)。同时,参照双方在《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中关于“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予以补偿(包含其他措施费用的增加、工人进退场及窝工停工等一切损失)”的约定,前述违约金标准及金额已足以弥补浪威公司因工期延期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不应再计算停工造成的浪威公司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富逸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浪威公司支付工程款4473669.34元及利息(以4473669.34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富逸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浪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560000元;三、驳回浪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7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3978.50元(浪威公司已预缴),由浪威公司负担46280.50元,由富逸湾公司负担37698元。富逸湾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37698元,由其于履行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浪威公司,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二审期间,富逸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226号]会议纪要、[第278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277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第282号]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拟证明浪威公司承包酒店大堂工程延误导致酒店大堂其他工程延误。
二审期间,浪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浪威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曲面墙工程的设计一变再变,与浪威公司无关,且曲面墙的材料是2017年7月25日才确定,在2017年10月20日完工,再一次证明曲面墙的工期延误是富逸湾公司的原因造成。经审查,富逸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富逸湾公司应否向浪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560000元。
富逸湾公司与浪威公司签订的《***(***)酒店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I标段)》、《***(***)酒店客房层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酒店样板房精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客房工程于2013年10月23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工期达1458天,超过合同原定的160天工期;裙楼工程于2014年2月28日开工,于2017年10月20日完工,工期达1330天,超过合同原定的120天工期。工期的严重延期必然会给浪威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窝工损失等),浪威公司据此主张富逸湾公司支付违约金11930000元。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双方在2015年7月6日的《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中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延期不得超过30天,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暂停施工,直至收到该笔进度款;并且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延期费用,甲方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予以补偿(包含其他措施费用的增加、工人进退场及窝工停工等一切损失)”,在2016年10月22日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因甲方或其它相关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3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且工期相应顺延”,以上约定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经审查,存在着多种原因所致,例如其它施工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时间完成和裙楼甲供石材不按进度计划供货,富逸湾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再结合合同约定的“2015年7月6日会议纪要(代合同附件)的延误工期损失费及脚手架延期租金费,由双方高层另行协商”的内容,足以表明双方对工期延误造成浪威公司的损失是清楚的、明确的,只是对损失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浪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富逸湾公司支付违约金1193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结合富逸湾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的时间跨度、浪威公司因工期延期可能遭受的损失、浪威公司自身对工期延期的原因力大小及2017年1月15日之前富逸湾公司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等因素,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20000元/天,计算违约金的期间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20日共278天,认定富逸湾公司应承担违约金5560000元(即20000元/天×278天),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富逸湾公司上诉主张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富逸湾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2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洁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徐允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结仪
书 记 员 卢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