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3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家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陆家海,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
原审被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
原审第三人:严宝军,男,1994年4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审第三人:冯世聪,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审第三人:宋思贤,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上诉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家海、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严宝军、冯世聪、宋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元(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准予免收;广东桓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黄健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敏莉
书 记 员  李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