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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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0105民初7148号



原告:海南***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2-8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NKB4W。



法定代表人:黄金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飞,上海锦天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海南***能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何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海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苹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素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素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