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4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磅,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546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9月3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917********(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内限额为2069973.54元的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917********(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内限额为2069973.5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