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460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磅,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广新,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
法定代表人:麦亚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69973.54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浪威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69973.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利志涛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