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提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提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14075号
原告: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4号松科苑1号楼10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4400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艾提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大道16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3141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艾提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艾提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87.09元、保全费649.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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