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03民初4255号
原告:鞍山蠢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解德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群,北京市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塔拉乡***嘎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蠢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原告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数额,由原数额48213.04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8213.04元缴纳案件受理100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980元。
审判长王臻
人民陪审员黄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