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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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725民初1034号
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北部)组团杏林路以西规划三街以北规划四路以东2-2-2-101。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黑龙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迎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茂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公司)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娟、被告美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茂嫣到庭参加诉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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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美尚公司解除合同;2.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169986.74元,并按照约定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至2020年签订二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241126元与207489.35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完工后甲方即被告应付款为合同价款的90%。在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量有变动,合同价款有增加。经双方认证,被告应按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已完成案涉工程(二个合同)的进度款为9608568.93元。另有价值200多万元的工程量现正在审定中,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款。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六分总金额为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在汇票到期日原告均无法承兑该商业承兑汇票。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庭前与被告沟通过,关于工程洽商单原告保留诉权,另行主张权利,现就结算单主张,结算单数额为10623743元,被告已付款5990424.40元,结算完工单部分拖欠工程款为4169986.74元。原告一直垫资施工,现已无力继续垫资施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美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共计是10623743元,与原告诉称相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付款项是9330811元,已付金额为8990424.40元(包含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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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东能公司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二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付款金额、付款地点及结算方式;证据2.完工结算单8张,证明总价款为10623743元;证据3.建行付款回单9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5990424.4元;证据4.电子承兑汇票6份,证明3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不能兑现;证据5.发票72张,金额为9481811.49元,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的金额,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该发票已入账。
经庭审质证,被告美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金额及份数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数额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美尚公司收到了发票。
本院认证,被告美尚公司对原告的证据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美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美尚公司与东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名称为陈巴尔虎旗PPP项目园区给排水、消防、采暖管网工程,分包工期为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7月16日,共计45日历天。合同总金额为9241126元(不含税价为8478097.25元,税率为9%,税金为763028.75元)。工程完工经监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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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共同验收合格3个月内支付至已确认工程量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至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止)满且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质保金。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美尚公司与东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20】字第629号,分包合同名称为陈巴尔虎旗中国草原产业集聚区EPC项目蒙古包室外水暖官网工程,合同工期暂定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共计15天。合同总金额暂定207489.35元(不含税价为190357.2元,税率为9%,税金为17132.15元)。工程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核确认总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质保期满且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质保金。工程移交以双方签订的验收单为准。
另查明,双方对案涉二项工程进行完工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0623743元。2019年7月25日至2021年1月27日美尚公司分九次向东能公司支付工程款5990424.4元。2021年2月8日美尚公司向东能公司出具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00万元,因美尚公司账户冻结,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没有支付成功。
本院认为,美尚公司与东能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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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公司要求解除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而美尚公司对此并不同意,故合同双方对解除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案涉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没有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案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能否解除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东能公司认为因美尚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予解除。但案涉“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是工程建设及给付工程款,东能公司针对未给付的工程款提起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合同目的。美尚公司未足额支付应付工程款的情形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原告东能公司以此为由而要求解除“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理由不成立,据此,案涉两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不具备约定及法定的解除条件,东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即以美尚公司审核确认工程量的90%计算工程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原、被告双方对完工结算单确认的工程量10623743元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东能公司主张按照完工结算单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美尚公司抗辩应扣除10%的质保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是验收合格后二年,美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现案涉工程尚未验收,东能公司主张其施工项目已投入使用,被告美尚公司表示否认,且东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施工项目投入使用,故应对质保金进行扣减后结算剩余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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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款。东能公司认可收到5990424.4元工程款,美尚公司认为已支付8990424.4元工程款,原、被告的争议为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东能公司可以向美尚公司进行追索,故对美尚公司支付给东能公司的工程款本院确认为5990424.4元。美尚公司应向东能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0623743元×90%-5990424.4元=3570944.3元,对原告东能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甲方(美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仍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则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在立即补付工程款的同时还应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东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已进行书面催告的证据,故本院以起诉日期作为违约金起算时间,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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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0944.3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9月1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60元,减半收取200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9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佟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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