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7号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负担。
审判员 刘 阳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