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11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兰州瑞泽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宏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泽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宏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州瑞泽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国土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