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932号之二
原告: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2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为454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13元,由原告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