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3171号
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灿,该公司员工。
被告:***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香溪左岸小区D2-1-201。
法定代表人:周汉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3元,由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