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842号
原告:上海曙腾无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C-739。
法定代表人:王红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阳光,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吴斌。
原告上海曙腾无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曙腾无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曙腾无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曙腾无线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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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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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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