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600号
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103号416室D座。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晓,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北京。
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90元,减半收取549.95元,由原告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春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袁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