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621民初5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3元,原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云清
书记员 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