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3民辖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66号高宝新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002000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上诉人上海中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0382民初7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裁定选择案由错误,混淆了法律关系,导致管辖认定错误;二、涉案合同(协议)都有约定履行地或有管辖约定,且与原审法院无涉;三、原审裁定对争议标的理解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返还不当得利及确认合同效力等多个法律关系,因合同履行地不确定,故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仅以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江省乐清市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0382民初75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