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畅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灌南县惠民自来水管道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步林,男,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灌南县惠民自来水管道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NBM0U57)。
法定代表人:舒善喜,总经理。
原审被告:灌南县畅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339108002F)。
法定代表人:管军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管文金,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于步林,原审被告灌南县惠民自来水管道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灌南县畅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文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23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子榕
审判员张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岚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