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团山铺街8号办公楼(岳塘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谭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虹,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帅岚,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8号华天新城8楼。
法定代表人:肖昆,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郭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