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3323号
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万家丽路。
法定代表人:林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8号华天新城8楼。
法定代表人:肖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泉,住长沙县。
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湖南西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管奕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