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502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泉军轻钢龙骨石膏板装饰商行。
经营者:周小荣。
被执行人: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立志。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泉军轻钢龙骨石膏板装饰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杨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1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36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杨立志的银行存款556540.8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