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8民初1906号
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
住所地:乌东德镇新村村委会赤德村。
经营者:***,女,1965年10月1日生,个体工商户,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KNMQFX3。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2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8号华天新城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2846044C。
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以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5.00元,按减半收取2232.50元,保全费1445.00元,由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负担,剩余2232.50元,退回原告禄劝乌东德镇三江机电物资经营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