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05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广州***家居广场B栋1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49351895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42元,合计8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