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961号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广达路68号A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4718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E065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二:天津腾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双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32877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三: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五: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城星路69号中天国开大厦15、17-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558549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六: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广州***家居广场B栋16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49351895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1号(A区2楼207、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思源路32号1-2幢裙楼负1-2(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925103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公司、天津腾耀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财通顺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