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8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广州***家居广场B栋16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56000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