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2民初5166号
原告: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广州路鑫凯家居广场B栋16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808室4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山东建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