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9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工业园立士院内南排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