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626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济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乡工业园(金立士院内南排第二间)。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计2552元,由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云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