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0758508W,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21973663H,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沣一路9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自愿代履行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愿以***本人单独所有的陕(2021)**新区不动产权第0×**房产为西安奥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79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