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创新城动力谷大厦16-19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0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网查,没有发现财产。于2021年10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湘B0UT08、湘B5GA56,但未找到该车辆;于2021年10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1期公共管理中心,但分别由(2021)湘0211执保608号、(2021)湘0211执保558号查封,且标的金额超过该房产目前的评估价格,本案查封该房产无实质意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12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1.12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张 侣
审 判 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