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99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一行路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