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214号
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爱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A02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爱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明大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爱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纪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