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2731号
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回龙铺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宁乡宁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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