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633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汤勇,执行董事。
委托的代理人:陶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