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599号 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八路**11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4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