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599号
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八路**11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4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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