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5民初5610号
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盾强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第一交易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黎姣,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北三路西侧华龙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柘荣县。
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盾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2.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027元(逾期违约金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共计18027元;3.被告***就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黎姣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416元(以24000元以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以14000元以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8年7月2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共计2416元,2019年3月26日起以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原告(甲方,供方)与二被告(乙方,需方)签订《货物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镀锌铁丝网,规格型号为丝1.4MM、孔8CM,数量为10000,单价为2.4元,金额为24000元;乙方指定收货人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24000元;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未按约定时间准时支付款项,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进行对账,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载明:“截至2017年12月28日共欠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盾强五金经营部货款合计24000元。”二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14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盾强五金经营部货款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416元(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3月25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盾强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福建馨月园林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园园
人民陪审员杨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