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日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红日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23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红日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庆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