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581号
原告:***梁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方洲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HOHENADLALBRECHTLUDWI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子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北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1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梁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附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家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周 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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