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潇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台州潇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道***沿江东路48幢-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潇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