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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
法定代表人:袁东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div>
法定代表人:刘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1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1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9733.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文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涂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