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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5487号
原告: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东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并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审理中,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鼎懿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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