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民初85号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鼎湖好世界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新城西五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诉被告肇庆鼎湖好世界房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