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4执3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7年12月29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福太村。
被执行人: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