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54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升,男,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骏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