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604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时缴纳,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