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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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6043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浙09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357724.1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90元、执行费15977.24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机动车、保险、公积金、股权等信息,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均已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的执行措施。截至2022年11月18日,本案未执行到标的为拖欠货款1357724.1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