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5民初10729号之二
原告: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瀛州镇五街南城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E2XE34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新圩镇致庆大道39号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图文信息中心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MA53CY3W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粤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城东派出所背面杜舰箭、***宅)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MA525FRU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计2714元,保全费1896元,由河间市顶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