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
负责人:侯新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正通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路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53391466。
法定代表人:禹学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麒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潍高路以北食储备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80978434。
法定代表人:李广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315G。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园园,女,198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禹学尧,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杨爱英,女,196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禹振文,男,198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禹学舜,男,196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毛桂香,女,196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文利,男,1974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鲁济南高新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利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05账户存款至9919745.84元(实际控制金额1202.56元);冻结被执行人王文利在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75账户存款至9919745.84元(实际控制金额2200.38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梦飞